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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二手房要求公证 房主拒签字被索赔4万元

发表于2016-08-11

大渡口区的谭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买家赵丽,双方前往公证处签订公证相关协议时,赵丽竟拿出一份委托出售协议让谭女士签字。感觉不妥的谭女士拒绝签字,却被对方告到大渡口区法院索赔4万元。法院一审驳回了赵丽的请求,昨日,上诉期已过,赵丽没有上诉。律师表示,“委托出售”和“委托过户”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其代表的含义却不同,“委托出售”风险很大。

卖家

卖房委托公证 她拒绝签字

46岁的谭女士在大渡口区新山村车站附近有一套建面71平方米的两居室。去年11月,谭女士准备卖掉这套房,便在某房屋中介登了记。

不久,房屋中介为谭女士联系了买家赵丽,赵丽对谭女士的房屋很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36万元,赵丽先行支付4万元定金,并在今年1月支付完剩余款项。不过,双方需在中介安排下于3个月内前往公证处进行全权委托公证,公证完毕后,谭女士需交出房屋,如果谭女士违约,不仅要退还定金,还要赔偿4万元,并支付赵丽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事实上,在赵丽交付定金后,谭女士就先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她,让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来,房屋中介安排双方去大渡口区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可谭女士却拒绝在委托书上签字,此后中介和赵丽又多次要求谭女士前往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但都被谭女士拒绝。

买家

称卖家违约 索赔4万被驳回

今年5月,在谭女士坚决不愿进行委托公证的情况下,赵丽以违约为由将谭女士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并按合同赔偿4万元。

“我想的就是去办理一个全权委托过户的公证,结果她非要我签一个全权委托出售协议。说好1月付清房款,结果至今没给我。”日前,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谭女士在法庭上介绍,赵丽要求她签订一个全权委托出售协议,协议的受托人除了赵丽还有另外两个她不认识的人,协议内容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签订出售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收取全部售房款、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代为办理房屋产权买卖过户登记、代为出售房屋的一切相关事项等。谭女士表示,她感觉很不妥当,所以才拒绝签字,虽然对方没有按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但她一直表示愿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调查审理发现,谭女士所述属实,法院认为,与赵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谭女士的主要义务系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赵丽,双方并没有就委托事项进行过明确约定,而谭女士一直表示愿意积极办理委托过户事宜,配合对方过户房产,所以法院驳回了赵丽的诉讼请求。昨日,上诉期已过,赵丽没有提起上诉。

■解读

“委托出售”利于转手倒卖

赵丽为何非要谭女士签订全权委托出售协议?记者昨日欲联系赵丽了解更多情况,但赵丽没有接受采访,记者只能咨询房产置业人士,请他对“委托出售”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业内有时候会出现中介人员冒充买家购房转手倒卖的情况,他们先把房价压得很低,再倒腾过来出售,这时他们往往会要求卖家签一个全权委托出售协议并进行公证。”重庆枫源置业经理王瑞表示,除了冒充买家牟利的中介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购房转手赚取差价的情况。“总之不管是冒充买家的中介还是其他什么人,他们从卖家处获得全权委托出售的权利后,就不需要缴纳各类税费,而可以在找到下家后从容地将房屋转手卖掉。”王瑞说,这种情况是卖家被要求签订并公证全权委托出售协议最普遍的原因,一旦买家要求卖家签订并公证全权委托出售协议,卖家就应该多一个心眼,正常情况下,签订并公证的应该是委托过户协议。

■律师说法

若需签订委托出售协议

要明确出售物价格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的倪世钧律师介绍,“委托过户”的概念从法律上讲包含在“委托出售”内,“委托出售”涵盖的内容要广得多,如果房主委托他人全权出售房屋,那么受托人不仅可以过户房产,还可以自由寻找并指定任意买家,可以就房屋售卖价格和别人谈判,有权以低价出售房产。

“比如说,事前房主A与买家B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价格为40万元,买家B在没付款前就拿到了公证过的全权委托出售协议,这个时候,买家B与朋友C联手设局,买家B以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手卖给朋友C,这样买家B就可以拿着20万元理直气壮地找到房主A,将20万元售房款交给房主A,并不再履行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房屋售卖价格。因为双方的委托出售协议是经过公证的,B有权以低价出售A的房屋,经过公证的协议的法律效力远大于没有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房主A很容易吃亏。”倪世钧律师告诫广大市民,慎重对待全权委托出售协议,即使要签订这种协议,也应在委托协议内将出售物的价格明确限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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