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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眉山小两口闹离婚 丈夫欲将孩子名下房产进行分割

发表于2017-03-01
标签:未成年 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 未成年人 产权登记 

从如胶似漆到水火不容

2007年3月,甘先生与程女士恋爱后,两人恩恩爱爱、形影不离羡煞旁人。当年年底,二人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2008年8月,夫妇喜得一子。2011年,两人想把存款用于投资,思来想去认为置业房产升值空间大,比把钱投入经商回报更加稳当,便买下眉山市区内某小区一套三室两厅双卫的房子。后来,在登记房屋产权时,考虑到如果把房产登记在夫妇名下,将来儿子继承房产需要交税,为此决定在房屋产权证上留儿子的名字。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4年7月,两人为儿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甘先生情急之下扇了妻子一记耳光,气得妻子不仅向公婆告状,还向他单位领导反映,让他觉得在家里家外颜面尽失。这件事严重影响了两人的感情,最终甘先生摊牌要与妻子离婚。程女士不愿好好的一个家庭支离破碎,她向甘先生认错,但无奈丈夫去意已决。

律师认为赠与关系成立

离婚成为两人面对的事实后,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成为了一个焦点。当初出于种种考虑,夫妇把买下的新房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没曾想到5年后情感破裂,双方为争夺儿子名下的房产竟对簿公堂。甘先生认为儿子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上的所有权人应为其父母,故该房屋应该认定为甘先生与程女士的婚内财产,离婚便可以分割儿子名下的房产,但程女士反对侵害儿子名下的房产。

前不久,市民甘先生向律师咨询后,他放弃了到法院起诉前妻的念头,打算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眉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案例认为,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该房屋只能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理由是,《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据此可知,未成年人获得房屋登记的情形,当然包括接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即父母)代为申请。对于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显然能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以及监护人代为申请等情形中,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子女的房屋不算夫妇财产

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接受他人的赠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即使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为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父母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不能达到立法目的。

据此,对于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尽量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考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父或母提出分割或收回该财产,法院不能支持,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从依据相关法律来看,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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